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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农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门源县农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门农水罚[2021]12号 顾生龙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欧拉藏系羊)案 顾生龙   当事人顾生龙于5月17日驾驶自家车辆(车牌号青CB0912,型号东风多利卡)从大通县购买了10只欧拉羊,未开具检疫证明,直接驾车返回。且当事人顾生龙在案件调查期间存在下列行为:1.不遵守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的将该批羊隔离30天的要求,擅自将羊放养至山中,有可能造成疫病感染等不良后果;2.态度恶劣,抗拒、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调查;3.伪造购羊收据;4.其作为燕麦图呼村村级动物防疫员,肩负着牲畜非法调运的监管职责,但顾生龙不仅未尽职责,反而知法犯法。   当事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顾生龙处以欧拉羊价值一倍的罚款,即处罚金11650元(壹万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7月19日
2 门农水罚[2021]13号 祁进财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欧拉羊)案 祁进财   当事人祁进财于5月31日驾驶自家车辆(车牌号青AEL657,型号五菱牌LZW1028SJW)从湟源县非法拉运来41只欧拉羊,其中母羊2只,公羊39只,月龄约4个月。41只欧拉羊未开具检疫证明。   当事人违反了《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祁进财处以该批非法拉运的动物(欧拉羊)价值百分之十罚款,即处罚金5453元(伍仟肆佰伍拾叁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7月19日
3 门农水罚[2021]14号 马福山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白鸡、麻鸡、三黄鸡)案 马福山   当事人马福山于2021年6月7日,从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拉运三黄公鸡22只、白鸡58只、麻鸡56只,只持有货主为鹤壁大用牧业有限公司,运输起点为河南省鹤壁市淇县高村镇,终点为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活禽交易市场,承运人马文强,用途为屠宰的动物检疫证明的图片,未开具从临夏州广河县运至我县的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马福山处以该批非法拉运的动物(白鸡、麻鸡、三黄鸡)价值百分之十罚款,即处罚金1076元(壹仟零柒拾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7月19日
4 门农水罚[2021]16号 马生廷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欧拉羊)案 马生廷   当事人马生廷于2021年6月8日与其侄子驾驶其侄子车辆(车牌号青AAB308,型号五菱牌LZW1028STW)从贵德县拉运欧拉羊10只,其中8只的价格为每只1950元,2只母羊因快要生羊羔,每只为2150元,总价格为19950元,10只欧拉羊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马生廷处以该批非法拉运的动物(欧拉羊)价值百分之十罚款,即1995元(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7月19日
5 门农水罚[2021]17号 马金宝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白鸡、三黄鸡)案 马金宝   当事人马金宝于2021年6月21日与其弟弟马金仓驾驶马金宝的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为青CA3152)从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县城路边大货车上购得三黄鸡137只、白鸡85只,马金宝持有的检疫证中所标明的货主非马金宝本人,运输起终点均不在我县范围内,未开具从临夏州广河县运至我县的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马金宝处以该批非法拉运的动物(白鸡、三黄鸡)价值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罚金944元(玖佰肆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