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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农牧、水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门源县农牧、水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门农水罚[2021]15号 哈尔滨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道338线盘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永安河地表水案 哈尔滨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1230102424005403X 郭文民(王展宁) 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道338线盘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永安河河道内共有取水口2处,取水方式为用水泵抽取,取用水量合计约为7200立方米,取水期为自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7日,其中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因冬季停工等因素未取水,实际取水时长约为6个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哈尔滨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2021年7月6日
2 门农水罚[2021]09号 白永守、马英龙未经定点屠宰牦牛案 白永守、马英龙 当事人白永守、马英龙于2021年5月8日在泉口镇中滩村白永守牛圈门口未经定点屠宰牦牛一只,并上市销售(私屠滥宰)。 当事人违反了《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白永守违法所得售牛款5800元。      2、没收白永守屠宰刀具2把,磨刀棒1根。     3、处以罚款5万元(伍万元整),由白永守、马英龙二人共同承担。。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青海省罚没收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2021年7月6日
3 门农水罚[2021]10号 马国庆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白鸡)案 马国庆 当事人于2021年5月9日,从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拉运白鸡206只,其只持有货主为谭振胜,起点为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终点为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的动物检疫证明的图片拉运的动物(白鸡),未开具从临夏州广河县运至我县的检疫合格证明。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马国庆处以该批非法拉运的动物(白鸡)价值百分之十罚款,即处罚金960元(玖佰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青海省罚没收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2021年7月6日
4 门农水罚[2021]11号 肖金良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白鸡、三黄鸡) 肖金良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7日,从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拉运三黄鸡59只、大白鸡71只,其只持有货主为:张永胜,起点为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终点为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的动物检疫证明的图片,未开具从临夏州广河县运至我县的检疫合格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肖金良处以该批非法拉运的动物(白鸡、三黄鸡)价值百分之十罚款,即处罚金740元(柒佰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青海省罚没收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