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门源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时间:2021年05月08日    
门源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农产品质量安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门农水罚[2021]01号 丁占海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藏系羊)案 丁占海 丁占海 当事人于9月22日将一只未经检疫的断腿羊出售给浩门存寿清真牛羊肉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丁占海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368.00元(叁佰陆拾捌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青海省罚没收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4月20日
2 门农水罚[2021]02号 周他加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欧拉藏系羊)案 周他加 周他加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4日雇佣蔡抓西车辆,车号为青C-06069江淮威铃火车,自海南州贵南县过马营镇拉运欧拉藏系羊173只,总价值为246120.00元(贰拾肆万陆仟壹佰贰拾元整)。经现场确认该批欧拉藏系羊未经检疫,欧拉藏系羊精神状态良好,目前,该批羊被其自行隔离在自家草场内。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周他加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24612.00元(贰万肆仟陆佰壹拾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青海省罚没收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4月20日
2 门农水罚[2021]04号 张玉财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仔猪)案 张玉财 张玉财 当事人于自甘肃省民乐县新天乡五什村81号(其亲戚家中)自行拉运未经检疫仔猪10只,总价值为13400.00元(壹万叁仟肆佰元整)。目前,该批仔猪仔猪精神状态良好,被其自行隔离、圈养于自己圈内。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张玉财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1340.00元(壹仟叁佰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青海省罚没收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4月20日
门源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门农水罚[2021]03号 蔡抓西违法承运未经检疫的动物(欧拉藏系羊)案 蔡抓西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4日用自家车辆(车号为青C-06069江淮威铃牌货车),自海南州贵南县过马营镇为周他加承运未经检疫的欧拉藏系羊173只,运费1800.00元(壹仟捌佰元整)。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蔡抓西处以运输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800.00元(壹仟捌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青海省罚没收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5月7日
2 门农水罚[2021]05号 李福违法运输、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仔猪)案 李福 当事人在赴互助县威远镇扫墓上坟过程中,在李文庆堂弟的带领下从威远镇村民张发旺处购买仔猪2头,白色,毛重约8kg,日龄60天左右,仔猪单只价格为1200.00元(壹仟贰佰元整),总价值2400.00元(贰仟肆佰元整),该批仔猪无动物检疫证明。 当事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李福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240.00元(贰佰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青海省罚没收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