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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门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对“探索推进评定分离”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以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招标人负责制为核心,以注重公平、提升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深化我县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试行探索“评定分离”方式,赋予招标人定标权和定标责任,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

二、试点安排

2021410日起,门源县境内所有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在具体操作上,由“原来评委直接评出、确定中标人”变为“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不排序的候选人,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配套措施

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代表不参与评标,在评标过程中进行现场监督,有效杜绝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之间的非必要接触。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打分登记表签字确认,评选出得分较高的三名投标人,在评标报告以不排名的方式载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候选人公示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投诉后,招标人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综合考虑三名中标候选人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择优确定一名中标人。定标结束之日起3日内,招标人应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二维码中标通知书,并公告中标人。

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定标规则。招标人应切实肩负起招投标第一责任,严格招投标监督,制订公平公正的定标规则,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并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定期、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中标后评估、跟踪等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预防、纠正和依法查处“评定分离”试点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做好政策解读。招标人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保障试点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各环节顺利进行,共同协调推进“评定分离”改革试点。

(三)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进一步探索完善“评定分离”方式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惩戒力度,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守法诚信。

(四)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评标专家评价、退出和惩处机制,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依法查处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

(五)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标人要认真公正对待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切实秉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相关异议、投诉,保障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顺利推进。

(六)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积累经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措施落实情况和改革成效的跟踪督促,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提高试点水平,确保试点成功。及时总结和积累经验,促进成果转化,为进一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