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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造林绿化管护工作的通告
来源:门源县森林公安局    时间:2021年03月09日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造林绿化管护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造山清水秀的县域自然生态,有效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海省绿化条例》和《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造林绿化管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各部门、各村“两委”要高度重视人工造林区域内林木及设施管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护责任落实,推动形成“三分栽、七分管”的生态资源管护良好格局,确保造林绿化抚育管护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林草、公安等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对人工造林区域的巡护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各类破坏林木及护林设施等干扰造林绿化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严禁在国道、省道、县道、村道及村社广场周边生态治理林、行道树、绿化带等区域内乱牧、散放牛羊;严禁在林地及林缘周边圈养、育肥牛羊等牲畜。

四、严禁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草)地、城镇绿化带等区域内从事开垦、采砂、取土、野炊、宿营等其他活动;严禁损毁或者移动管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五、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造林绿化管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切实提高生态意识,自觉践行管护义务。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大力开展“保护林木,爱护绿色”主题教育活动,培养和激发广大中小学生保护生态环境“主人翁”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爱绿、知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内容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门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0970-8615992

      门源县国营浩门林场  0970-8612224

      门源县国营仙米林场  0970-8610135

       门源县森林公安局   0970-861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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