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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来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2月至5月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已进入最紧要关头,为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禁火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用火工具等进入林地和草原;严禁在林地、草原及其周边进行煨桑、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一切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焚烧秸秆、荒草、废弃物等一切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严禁有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因生产、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或在野外农事活动及其他野外必要性用火,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批准时间、地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林场监督管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门源种马场、浩门农场、林场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负责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结合辖区实际,超前谋划、科学防控,重点加大在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期间的巡逻管控,对进入林(草)地的车辆和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询登记、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林地;同时,生态管护员要按照分片负责制,做好各自指定区域的巡护工作,切实做到山有人巡、林有人护、草有人管、火有人防。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的有关规定,当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公安、消防、林草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扑火命令的各级扑火队及火灾所属部门领导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组织扑救。扑救森林火灾要科学安全组织,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将火情逐级上报。

五、加强对智力障碍人员及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严禁智力障碍人员和未成年人独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退耕林地及其周边,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

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凡进入林草地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管理监督,对拒不服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防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防火职责,拒不履行职责或未按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70—8612186;县森林公安局:0970—8618233;县林业和草原局0970—8615992火情报警电话: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