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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水河、永安河等81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
来源: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白水河、永安河、老虎沟、头塘河等81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老虎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县城段重现期30年,其余河段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永安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乡镇重现期20年,其余河段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白水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乡镇重现期20年,其余河段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头塘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煤窑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窑沟槽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菜日图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八)黑水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九)南石头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大西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一)金子沟(铁迈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二)瓜拉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三)俄博沟(石门子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四)老龙湾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五)西河坝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六)克图沟(香卡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七)麻当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八)祁汉开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九)达龙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倒淌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一)风匣口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二)扎麻图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三)大红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四)讨拉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五)二道沟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六)干沙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七)硫磺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八)岗龙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九)黄刺碥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大西沟(上铁迈):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一)白土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二)卡石头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三)后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四)纳隆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五)沙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六)包哈图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七)李家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八)大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九)卡子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米麻隆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一)上碱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二)下碱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三)尕牧龙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四)寺尔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五)巴哈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六)甘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七)塔里华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八)聚阳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九)小宁缠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抓日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一)德欠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二)玉龙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该河部分在祁连山保护区范围内,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三)雪龙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四)巴拉哈图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五)纳子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六)半截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七)雪水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八)营盘湾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九)深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十)长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十一)老虎沟东岔: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十二)初麻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十三)黑依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十四)完卓东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十五)亚勒干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十六)珠固沟(寺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十七)依日古鲁沟(先锋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十八)玉路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十九)闸渠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十)倒阳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十一)宁缠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十二)驼骆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十三)水管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十四)直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十五)金洞沟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十六)干树湾: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十七)一棵树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十八)东大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十九)杂木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八十)西营河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八十一)拉扎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和保护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白水河、永安河等上述81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上述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自202093日起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

  20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