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门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0


 

门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6123号)和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发展产业、转移就业等八个脱贫攻坚计划及危房改造、饮水安全等行业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北办发〔201650号)和《门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门政办〔2017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发展的新常态,规范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全县脱贫攻坚的顺利推进和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指导思想: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依据,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八个一批”、“六个精准”的总体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高效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集中用于脱贫攻坚,着力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加快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基本原则:坚持围绕扶贫规划、精准整合的原则;坚持精准施策、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明确分工、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总体目标:以精准扶贫为引领,以脱贫实效为导向,以联合发力为手段,以科学规范为保障,以摘帽销号为目标,建立“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机制,优化财政涉农资金配置,切实解决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实现“规划科学、实施规范”的管理新机制。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对全县脱贫攻坚负总责,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贫困对象识别、规划编制、资金整合和管理、项目审查、实施、检查、指导、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统筹整合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州、县级财政涉农资金(除有明确规定的不能整合项目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援建涉农资金、融资涉农贷款和无偿捐资涉农资金(除有严格规定使用的)、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方面投入基础设施的资金也要倾向于脱贫攻坚。收回结余的项目存量资金可财政调整的安排到精准扶贫项目中统筹使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八条 县财政要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规范预算资金分配,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加强预算环节的整合,在年初预算中全部细化分解到具体涉农项目中,切实增强政府预算统筹调控能力,提高年初预算科学性和规范性,强化预算执行率。

第九条  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条 中央、省、州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凡注明“可统筹使用”的,一律统筹整合安排为财政扶贫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脱贫攻坚计划下达项目建设批复。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制度。

第十二条  凡是涉及农户的所有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律通过农户“一卡通”账户发放。严格按照“财政—银行—农户”的模式封闭运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整合资金的项目库。各涉农部门和乡镇要深化项目前期调研,按照产业政策和重点投入方向,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库,实现项目储备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项目申报的及时性、有效性,为整合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四条  严格项目申报制度。建立以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涉农部门和乡镇配合的整合项目申报制度,申报项目从整合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做好项目的评审、论证、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十五条  整合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规定,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和项目工程监理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善项目财务、资产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行项目跟踪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信息,不得干涉阻挠评估工作。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指导,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并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防控、审计和督查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或立项批复组织实施。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确需调整实施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即项目基本情况、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变更审批文件、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竣工决算、竣工图及设备清单、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专门立卷,落实专人保存和管理制度。定期向主管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部门提请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完善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项目专账,严格工程核算,确保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资金支出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扶贫专项资金项目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加强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制度执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工作监督执纪问责。

第二十六条 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积极引导社团组织和群众自发有序实施监督,为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的合法、合理、有效使用提供保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是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120日至2021120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