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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12月31日    

门政办〔2015189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州编办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7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北州委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源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北委〔201586号)和《中共门源县委门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门源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门委〔201593号),设立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职责。

2.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职责。

3.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职责。

4.动产抵押登记的职责。

5.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变更的职责。

6.食品流通领域许可证审批的职责。

7.国务院及省州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审查的职责。

2.企业年度检验的职责。

3.个体工商户验照的职责。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职责。

5.申领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审核的职责。

6.商品展销会登记的职责。

7.根据《门源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和原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原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将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承担的企业税务登记证核发职责整合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诚信体系。

2.加强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工作,维护网络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

3.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4.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降耗监管。

5.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6.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7.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并对其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和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全县产(商)品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负责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海北州知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专用标志。

(十)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管理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实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工作。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推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工作。

(十九)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年度计划,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一)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三)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四)承办县政府以及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以及后勤管理、信息化建设。承担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部门财务、统计、国有资产管理、工资管理、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的采购等工作;依法组织收取和上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项收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拟订本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法制培训计划;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二)公平交易科(挂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科牌子)。

承担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承担商标管理、商标培育、商标注册指导等工作, 承办海北州知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专用标志。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承担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规范及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网络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业欺诈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承担上级部门授权查办的其他违法案件。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投诉举报中心牌子)。

承担生产、流通、消费、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承担“12345”市民热线电话、“12315”投诉举报电话转办的投诉举报工作,并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以及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信息,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四)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放宽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承担应由县局管辖的企业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工作,依法公示企业、个体私营、农民专业合作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年报信息;组织实施企业、个体私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和全县企业、个体私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协调解决个、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监督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

(五)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

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重要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标准化管理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实施;承担辖区内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处理特种设备的投诉举报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

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风险监测及食品药品市场准入工作;承担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药品有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对学校、工地、酒店、单位食堂等集中用餐场所及各类餐饮门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药品、保化品和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案件。承担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机关用事业编制2名。其中党组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门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源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派出机构4个:

1.浩门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所长(副科级)1名。

2.浩门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所长(副科级)1名。

3.青石嘴市场监督管理所,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所长(副科级)1名。 

4.东川市场监督管理所,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用事业编制1名。其中所长(副科级)1名。

不再保留原浩门城西、浩门城东、青石嘴、东川4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三)与县农牧和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迅速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提请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事项予以协助。

(七)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涉及清真属性方面的审批、管理和认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城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