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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来源:门源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机构名称:门源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门源县浩门镇锦绣大道政府办公楼四

联系方式:0970-8612158

负责人姓名:祁海涛(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门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北办发〔2019〕6号)和《中共门源县委门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门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粮食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门源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接受县委财经委员会直接领导,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各项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就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负责国内外经济信息收集,及时了解并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承办县委财经委员会各项会议的会务服务和协调、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承担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关于财经工作的决策部署,抓好总体谋划、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组织开展全县经济领域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分析全县经济形势,了解、掌握并及时反映全县经济建设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为县委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预测、预警和形势分析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发布经济信息。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抓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监管。安排全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分析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及项目建设建议;组织协调生态建设综合规划的有关实施工作。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规划,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铁路、民航机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六)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提出贫困地区开发建设规划,承担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的项目申报工作。引导和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七)组织实施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县能源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意见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核准、验收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能源行业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八)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指导监督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在我县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引导物流市场,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编制利用外资计划,监测分析利用外资趋势。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体制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监测预测价格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调整少数省州下放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十二)研究提出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制度的执行。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政策性粮食的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轮换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县级储备粮轮换申请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管县级粮食储备库。负责军供粮的相关工作。负责粮食应急调控。负责国有粮库物流设施的监管。负责县级国有粮食企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并推动全行业新技术的推广。负责粮食市场监测。

(十三)承担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在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循环经济产业布局发展等方面,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分别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2.与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有关职责分工。

1)农畜产品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畜产品的价格监控,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农畜产品的生产,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农畜产品的流通。

2)粮食安全方面的职责分工。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3.与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煤炭、有色、化工、建材和天然气管道等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2)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炭、有色、化工、建材、商贸等工业企业和商贸领域行业管理。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承担城镇燃气管道行业管理。

4)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

4.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全县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全县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5.煤炭行业管理职责分工。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炭的生产、运行、流通、供应保障等行业管理,按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煤炭行业生产、运行、流通、供应保障等方面安全管理,承担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煤炭开发规划编制,按有关规定负责上报核准煤炭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管业务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煤炭行业规划安全,参与煤炭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煤炭行业“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监管。

6.电力行业管理职责分工。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全县电力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全县电量的发电、供应、用电工作,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电力行业规划建设,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上报核准电力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管业务管安全的原则承担电力行业规划安全,参与电力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7.天然气、石油行业管理职责分工。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天然气、石油的生产、运行、流通、供应保障等行业管理,按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天然气、石油行业(含输储设施)生产、运行、流通、供应保障等方面安全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天然气、石油行业规划建设,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上报核准天然气、石油(含输储设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管业务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天然气、石油行业规划安全,参与天然气、石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对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城乡燃气、供热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燃气、供热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根据门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名称:门源回族自治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门源县浩门镇锦绣大道政府办公楼四

联系方式:0970-8619919

负责人姓名:夏多才仁(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能:

第一条 门源回族自治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挂门源回族自治县信用中心牌子)为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

第二条 承担全县重大项目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县信用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根据《门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县重大项目服务中心不设内设机构。

第四条  以上机构编制事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