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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名称: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源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点: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锦绣大道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

联系方式:0970-8612400

负责人姓名:靳正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能:

第一条: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县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条: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条: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工作,负责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查办辖区内市场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负责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组织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六条: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第七条:负责宏观质量发展与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质量分析和质量对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第八条: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锅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

第十条: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负责食品安全许可证核发,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第十三条:负责管理标准化和检验检测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地方标准报经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管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和行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管理体系认证、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实验室认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第十六条:负责监督全县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拟订中(藏蒙)药材标准和地方炮制规范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中(藏蒙)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传统中(藏蒙)药制剂备案。

第十七条: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风险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县知识产权战略和品牌强县战略实施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等工作;指导监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和监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1.办公室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3.登记注册与信用监督管理科4.市场秩序规范管理科5.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

单位领导:靳正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