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
| 信件编号: | 20251013002 | 留言时间: | 2025-10-13 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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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姓名: | 闫**** |
| 内容: | 青海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先栋在我发生车祸后,不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反过来向我讹要七千元的损失费,这要求是否合情合法,因青海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拆迁护栏中拆一半留一半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警示标识导致我发生车祸,这是否违反道路安全法,因此我向贵政府各位领导反应,望各位领导明察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2025-10-14 14:14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道路安全”的事项,我县答复如下:经调查:2025年10月09日07时04分许,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青BW7615的小型客车,沿门源县浩门镇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门源县浩门镇环城西路与西大街十字路口附近路段从左侧逆行超越前方车辆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护栏安装有反光标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门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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