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护栏拆迁未放警示致使我财产损失
| 信件编号: | 20251013001 | 留言时间: | 2025-10-13 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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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姓名: | 闫**** |
| 内容: | 尊敬的各位领导 : 您好 2025年10月8号早上六点半开车 《青B·W7615》去送学生上学由电厂路开往西门十字时,从西南门丁字路口开始道路护栏已被拆迁,临近西门十字有八节护栏未拆除也未放安全警告,从西民俗街口使出一辆车我应避让导致我车撞上道路护栏,事后我报警进行备案又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因此车只有交强险并没有任何第三方责任险,在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之后青海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再次索要七千元人民币,我并未答应因为他们拆迁拆一半并没有放安全警告措施,导致我车辆受损严重,事后我并有没追究我车受损损失,反倒青海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追究他们的损失,使我无法接受因为他的过失未放安全警示,导致发生车祸现在要我全权负责全部责任,我无法理解和并不接受。如果当时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那又由谁来负责,而且当时我是送学生上学,如果当时学生受到伤亡又该谁又负责。所以我向贵政府反应此事,切望贵政府调查此事,青海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但承担相应的责任,反过来向我索要七千元的损失费,那七千元是否属于讹要。以上是我本人反应的全部事件,望贵政府重视和明察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2025-10-13 17:28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关于“ 因道路护栏拆迁未放警示致使我财产损失”的事项,我县答复如下:经调查:2025年10月09日07时04分许,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青BW7615的小型客车,沿门源县浩门镇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门源县浩门镇环城西路与西大街十字路口附近路段从左侧逆行超越前方车辆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护栏安装有反光标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门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对于您反应的赔付问题,建议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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